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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第2898号

沾思温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沾思温,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沾思温,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沾思温,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沾思温,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898号申请执行人沾思温,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建开发物业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菅仲涛,经理。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本院于2016年5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00元发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2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