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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4569号

谢兰花与韩士顺、蔡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兰花,韩士顺,蔡伟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04569号

原告:谢兰花。

被告:韩士顺。

被告:蔡伟萍。

原告谢兰花为与被告韩士顺、蔡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兰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士顺、蔡伟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兰花起诉称:被告韩士顺与蔡伟萍系夫妻关系。自2002年9月开始,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12月30日共计向原告借款370000元。其中2002年9月12日借款10000元;2002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7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9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以上五笔借款均由被告韩士顺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口头约定按月息1分计算。2013年12月20日,由被告蔡伟萍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亦由被告蔡伟萍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两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利息已付至2015年12月30日。后因原告自己急需用钱向两被告催讨,均未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韩士顺、蔡伟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12月30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18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韩士顺、蔡伟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借款270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士顺、蔡伟萍未作答辩与举证。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7份、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两被告对夫妻一方的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韩士顺、蔡伟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兰花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270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3元(原告预交7128元),减半收取3526.50元,由被告韩士顺、蔡伟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朱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