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团风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袁朝辉。被执行人高敬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邹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杨梦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涂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