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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64号

申请人嵇霞与被申请人嵇逢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嵇霞,嵇逢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64号申请人嵇霞,女,汉族,1976年4月8日生。被申请人嵇逢华,男,汉族,1947年5月10日生。代理人嵇萍,女,汉族。申请人嵇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嵇逢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嵇霞、被申请人嵇逢华的代理人嵇萍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嵇霞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嵇逢华因患急性脑梗死就诊于南医二附院,伴有认知功能障碍不能讲话,不能配合检查。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嵇逢华的代理人嵇萍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嵇霞为被申请人嵇逢华之女,嵇萍为嵇逢华之姐。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嵇逢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做出如下分析:被鉴定人嵇逢华,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大桥管理处二段退休职工。2016年3月被鉴定人突然中风后,右边肢体瘫痪,不能讲话,难以沟通,生活靠他人照顾。2016年3月31日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头颅CT:1、左侧额顶叶腔隙性脑梗死,2、老年性脑改变;查体:意识清楚,运动型失语及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右侧肌力0级。目前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情感反应迟钝,面无表情,注意涣散;只能发出“啊啊”声,听懂简单几个指令,无主动示意,复杂问题回答多错误,无法沟通。结合辅助检查结果、既往表现,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认定被鉴定人嵇逢华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给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嵇逢华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嵇霞作为被申请人嵇逢华的女儿,申请认定嵇逢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嵇逢华经鉴定机构鉴定系血管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嵇逢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庆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