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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235号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体仪、赵红燕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体仪,赵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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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何体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红燕,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4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03026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24000元。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白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斗征决字(2015)第0203026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程洪龙

审 判 员  何颖坚

代理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悦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