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038-1号
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俞申乾,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70962D),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俞申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龙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43002894),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科园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俞申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俞申乾、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龙尚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申乾、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龙尚电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36424.51元,诉讼费6568元,执行费6446.37元,合计449438.88元;但被执行人俞申乾、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龙尚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俞申乾、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龙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438.88元或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开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