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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127号

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被执行人刘子荣。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6年3月11日受理本案,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子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刘子荣一次性将物业管理费67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45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