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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4452号

刘敏与陈泓宇、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敏,陈泓宇,李鹤,陈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4452号原告刘敏,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云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泓宇,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鹤,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卫华,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陈泓宇、李鹤、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泓宇、李鹤、陈卫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陈泓宇、李鹤、陈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敏承担。

审判长  温文斐

审判员  谢小梅

审判员  王婧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