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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085号

王小勇与龙陶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勇,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龙陶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龙陶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全家搬离原住居地綦江区中峰镇新庄村长五间组128号,下落不明。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波

审 判 员  谭兴旺

代理

审判员  白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