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龙陶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全家搬离原住居地綦江区中峰镇新庄村长五间组128号,下落不明。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波
审 判 员 谭兴旺
代理
审判员 白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