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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799号

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蒙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蒙城县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799号

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39号,机构代码77113183-4。

法定代表人:邵林明,系该公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机构代码05446404-6。

被告:蒙城县教育局,住所地蒙城县南华路八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锦,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蒙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