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执1号
申请执行人:蔡长根,男,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王怀俊,男,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怀俊房屋、土地、车辆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