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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053号

张德全张凤富与熊少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富,张德全,熊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富,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熊少伟,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张凤富、张德全与熊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凤富、张德全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张凤富、张德全的债权工资款1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先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