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343号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汤恒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汤恒,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汤恒,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执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诉汤恒、张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汤恒、张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恒、张丽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4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振霄

审判员  钟旭玲

审判员  吴 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