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53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兔红,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燕与蒋兔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兔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兔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