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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2967号

刘瑞玲与刘中华、刘瑞秀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瑞玲,刘中华,刘瑞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9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玲,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瑞秀,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瑞玲与被执行人刘中华、刘瑞秀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29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