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9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玲,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瑞秀,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瑞玲与被执行人刘中华、刘瑞秀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29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