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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119号

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湘N×××××面包车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佳惠超市总部家属区倒车时,因未注意避让将被害人曾某撞倒在地并致曾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的伤势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院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过失致人重伤的事实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湘N×××××面包车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佳惠超市总部家属区倒车时,因未注意避让将被害人曾某撞倒在地并致曾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的伤势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及湘N×××××面包车车主彭某与被害人曾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及被害人曾某的身份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况。(3)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杨某所驾驶的湘N×××××面包车所有人为彭某的事实。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杨某有C1E驾驶证的情况。(4)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交警部门核实,案发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装饰品厂家属区内,该地点在院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某及湘N×××××面包车车主彭某与被害人曾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6)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4日10时许,他从鹤城区天星坪佳惠总部家属区的家中出来,准备散步,因其腿脚不便,还拿了拐杖,当他正走在五栋楼下马路的时候,突然被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倒车的时候撞了一下,他来不及躲闪,被撞倒在地上,醒来时已在医院的有关事实情节与被告人杨某供述的主要事实情节基本吻合。并有证人邓某的证言在卷佐证。(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是其聘用的司机,帮其送货。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告诉其在鹤城区天星坪佳惠总部家属区内驾车倒车时撞伤一个人的情况。(8)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及被害人曾某受伤情况。上述现场方位平面图及照片经被告人杨某辨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曾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实行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杨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杨某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滕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 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