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310号罪犯章某。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安汉刑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4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8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