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施江平。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原告施江平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江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万元。2016年5月19日,东阳市公安局以本案债款400万元涉及该局正在立案侦查的赵海旦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由,要求本院裁定中止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88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丽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