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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148号

黄文姝申请执行李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姝,李智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姝,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李智鹏,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黄文姝与李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高证经字第2342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号2014成高证经字第79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礼平

审 判 员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顺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