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991号
原告:罗某某,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甲,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冯某乙,男,1963年5月7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皮育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