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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253号

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在指定期限内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撤回执行申请。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