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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006号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1006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朱清(实习),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花,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朱清、被告李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建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逾期缴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1%缴纳违约金,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74元,违约金137元,共计15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家房子因单元排污管道故障导致主卧室内墙和窗套霉变,阳台地漏往外冒带泡沫脏水昌建物业不作为的事。

一、装修过程中楼上排污管道出问题,2012年夏季,我家新房装修将要结束时,发现主卧内东南墙角一大片被水浸透,涂料脱落,阳台洗衣排水的地漏处也时不时的往外冒脏水,我们向物业反映,物业找到原因后简单的对外墙排污管道维修一下,并出资把我家的主卧内东南角处整修一下。

二、入住不到一个月,楼上排污管道又出问题,2013年7月入住不到一个月,外墙排污管道又出现问题,只要我家楼上任意一家洗衣服,我家阳台排污地漏处就往外冒脏水,卧室东南角外墙面和卧室窗户玻璃的部分外面一直冒带泡沫的脏水,我们与物业多次交涉后,物业派一个人把地下下水道挖出整修,但不到一个月老问题又出现了,2014年夏天,我家卧室内东南墙角墙面和窗套再次霉变,窗套严重变形。

三、多次向原告反映无果,2015年9月之前,我们向物业多次说明,他们不再理会,还显我们事多。物业公司不作为,住房大问题没法解决,我们暂停停交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居住的双汇·欧洲故事20#103号房屋属电梯洋房一楼,建筑面积132.64平方米,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公共能源分摊费每月10元,物业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如不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或采取服务限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被告称其房屋属一楼,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0.5元,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都没有交纳物业费,因系原告未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义务而违约在先,并在庭审中出示照片一组,以此证明其所住楼房墙体裂缝,窗套霉变,地漏渗水。庭审中,原告表示认可被告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0.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购住宅出现质量问题及原告物业公司未按服务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可以另行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缴纳1374元(0.5元×132.64平方米×18个月+10元×18个月)。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按照双方物业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中,双方未明确约定每天1%按照何基数计算,属约定不明确,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的物业管理费13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春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