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561号申请保全人(原告):杜娇芳,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被保全人(被告):张正武,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保全人(被告):郭晓铃,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杜娇芳与被保全人张正武、郭晓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杜娇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张正武、郭晓铃的价值15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杜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张正武、郭晓铃的1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