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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130号

张耀军与汤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耀军,汤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汤宝玉,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军与被执行人汤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宝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耀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耀军要求被执行人汤宝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子斌

审 判 员  杨年彩

代理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