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温某某,男。因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陪嫁物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夏普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爱玛电动车一辆,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5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某自觉将申请执行人曹某某陪嫁物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夏普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爱玛电动车一辆及诉讼费15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已领取。上述执行案物已兑付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8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