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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3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