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983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银壮,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银壮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银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凝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