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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2983号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谢银壮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银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983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银壮,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银壮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银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凝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