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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39-3号

王林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修,陈晓东,祝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修。被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祝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和2016年4月7日,以(2016)鄂1202执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所有的位于咸宁大道5号1幢18层180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1684、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1)第1715号]。现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所有的位于咸宁大道5号1幢18层180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1684、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1)第17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昌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