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修。被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祝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和2016年4月7日,以(2016)鄂1202执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所有的位于咸宁大道5号1幢18层180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1684、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1)第1715号]。现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东、祝武所有的位于咸宁大道5号1幢18层180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1684、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1)第17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昌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