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712号罪犯李德全,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向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李德全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李德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