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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保13号

王增辉与马云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增辉,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保13号申请人王增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7日。委托代理人徐登来,青海登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

申请人王增辉与被申请人马云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增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云名下的路虎览胜牌青BP99**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诉前保全,并以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路虎发现4青BL66**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马云名下的路虎览胜牌青BP9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变更登记事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 马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