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444-1号原告赵金之。被告苏铁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顺,总经理。
原告赵金之诉被告苏铁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赵金之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