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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057号

郑迷红与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迷红,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王福荣,常新涛,魏厚坤,韩永刚,邱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057号原告郑迷红。委托代理人柴进辉,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荣。被告常新涛。被告魏厚坤。被告韩永刚。被告邱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迷红与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王福荣、常新涛、魏厚坤、韩永刚、邱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迷红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王福荣、常新涛、魏厚坤、韩永刚、邱之民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福荣名下位于清河县公安局东北角、证号*******住宅房产一套。查封被告王福荣以上房产的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查封期间被告王福荣对该房产进行保管,但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过户、抵押、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梓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