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057号原告郑迷红。委托代理人柴进辉,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荣。被告常新涛。被告魏厚坤。被告韩永刚。被告邱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迷红与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王福荣、常新涛、魏厚坤、韩永刚、邱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迷红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王福荣、常新涛、魏厚坤、韩永刚、邱之民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福荣名下位于清河县公安局东北角、证号*******住宅房产一套。查封被告王福荣以上房产的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查封期间被告王福荣对该房产进行保管,但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过户、抵押、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梓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