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739号
原告:绍兴蜀鑫针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高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辉路105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海兵,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蜀鑫针纺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高尔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蜀鑫针纺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蜀鑫针纺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蜀鑫针纺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高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