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兼申请执行人张弛之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弛,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
原告刘秀梅、张弛诉被告张春燕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秀梅、张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燕给付赔偿款等合计人民币1224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春燕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案款4.2475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案款4万元,于2016年11月21日前给付案款4万元,共计人民币12.2475万元;
二、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张弛申请法院不对被执行人张春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采取强制和处置措施,待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即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春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生效,本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015)东民初字第12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被执行人张春燕已交纳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第一期案款4247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秀梅,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张春燕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春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川
审 判 员 周德良
代理
审判员 靳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