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239号
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丹二路33号法人代表:郜建华。
委托代理人:张泓,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上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姚林娅,女,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林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3日,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延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九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