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廖素英,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雪情,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伦,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东方联胜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冉,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安高保(北京)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5幢206室。法定代表人齐德朋,职务不详。被告张歌真,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素英、王雪情、王伦与被告京安高保(北京)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高保公司)、张歌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素英、王雪晴、王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张歌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安高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素英、王雪情、王伦诉称:受害人王芝然生前系京安高保公司的员工,廖素英系王芝然之妻,王雪情系王芝然之女,王伦系王芝然之子。2014年11月3日,京安高保公司与张歌真签订北京市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张歌真聘用京安高保公司的保安员提供安保服务。后京安高保公司派遣王芝然到张歌真开办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的北京市大兴区明圆学校(以下简称:明圆学校)做保安员。在该学校工作期间,除从事保安工作外,张歌真还指派王芝然从事烧锅炉的工作。2014年12月28日上午,王芝然被发现死于明园学校的保安室内。王芝然出事时是因为保安室的供暖条件不好,王芝然就自己拿了煤火回保安室取暖。经公安机关调查和法医鉴定:王芝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王芝然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二被告对王芝然的死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芝然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当对王芝然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廖素英、王雪情、王伦死亡赔偿金351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027元、丧葬费19389元、误工费1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521196元(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均按照二被告承担50%的责任比例计算),其中包含被告张歌真垫付的30000元,扣除后为49119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歌真辩称:不同意廖素英、王雪情、王伦的诉讼请求。王芝然的死亡,张歌真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张歌真与王芝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京安高保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张歌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以张歌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京安高保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廖素英系死者王芝然之妻,王伦、王雪情系王芝然之子女。张歌真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开办明圆学校(非法人),2014年11月3日,张歌真(甲方)与京安高保公司(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服务期限自2014年11月3日起,未写明终止时间,服务地点为明圆学校,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1800元;乙方保安员到达甲方后,受甲方主管保卫领导管理,根据任务需要,经甲方要求,双方可共同研究部署保安力量,拟定执勤方案和工作细则,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一中约定除合同规定的保安任务外,甲方派保安员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时,须和保安班长或队长协商,写出书面协议,发生问题由甲方处理。”后京安高保公司派遣王芝然到张歌真开办的明圆学校从事保安工作。王芝然在明圆学校除了担任保安之外,还被张歌真指派从事烧锅炉的工作。王芝然在保安室工作,明圆学校为其提供的宿舍与保安室为一体房屋。2014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明圆学校有关人员发现王芝然的宿舍有异常情况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警后发现王芝然已在宿舍内死亡,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关于王芝然死亡的调查结论:1、该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王芝然因将燃烧的煤块放置于其宿舍内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廖素英、王伦、王雪情称因王芝然的宿舍取暖条件不达标,所以其才自行烧煤取暖。明圆学校的监控录像显示,王芝然于2014年12月27日约14时20分、19时30分,两次用铝锅从学校锅炉房装上正在燃烧的煤块,放置于其宿舍内。张歌真称其已告知王芝然预防煤气中毒的注意事项,在宿舍门上还贴有预防煤气中毒警示,并提交有关照片等证据,廖素英、王伦、王雪情对此不予认可。2015年1月14日,廖素英、王伦、王雪情与张歌真签订协议书,由张歌真先行赔偿廖素英、王伦、王雪情30000元,该协议书已履行。廖素英、王伦、王雪情称王芝然于2012年上半年到北京市担任保安工作,其与廖素英跟儿子王伦在一起居住生活,并提交王伦与案外人田桂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田桂珍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二队北路57号3楼305、309号房屋租给王伦使用,租赁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廖素英、王伦、王雪情称因处理王芝然的丧葬事宜,王雪情、王伦及其爱人李秋林三人各误工一个月,并提交王伦与李秋林的误工证明以及李秋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王伦的月收入为15000元,李秋林的月收入为4500元,但未提交王伦的完税证明,亦未提交王雪情的收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户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北京市保安服务合同书、协议书、租赁合同、误工证明、完税证明、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京安高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王芝然对煤气中毒的危害应保持警惕,应了解掌握预防煤气中毒有关知识,其将燃烧的煤块放入室内取暖,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歌真作为用工方,虽然与王芝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应为王芝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且王芝然从事保安与烧锅炉工作,需要长期在明圆学校工作生活,张歌真亦应对其所提供宿舍尽到相应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为王芝然提供安全的居住条件。张歌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管理,对王芝然的死亡具有过错。综合考虑,本院认定张歌真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歌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廖素英、王伦、王雪情要求京安高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王芝然的收入来源为非农业,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损失。关于王芝然各项损失的数额,其死亡时年龄为64周岁,其死亡赔偿金为845744元(52859×16);其去世时,廖素英年龄为62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9852元(36642×18÷3);其丧葬费为38778元(6463×6);关于误工费,因王芝然的家乡离北京路途较远,按照20天的误工期,根据王伦、王雪情与刘秋林的收入水平,本院认定误工费共计7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0元;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其票据,本院认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1166874元,张歌真应赔偿233374.80元,其已赔偿的30000元予以扣减,其还应赔偿203374.80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歌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廖素英、原告王伦、原告王雪情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三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廖素英、原告王伦、原告王雪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零六十六元,由原告廖素英、原告王伦、原告王雪情共同负担四千七百二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歌真负担三千三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廖素英、原告王伦、原告王雪情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挺
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
人民陪审员 崔广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