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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1068号

(2016)甘0421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068号原告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681515412P。法定代表人寇明翠,该公司经理。被告XX和,男,汉族。

原告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和因欠款纠纷,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XX和按揭经营的甘D391**-甘D4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原告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公司所有的甘DF18**号“奔驰”牌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XX和向原告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揭购买了一台“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为甘D391**-甘D42**挂。后被告XX和陆续偿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10月3日尚欠货款48000元,被告张和平于2015年10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按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2016年3月20日前偿还28000元,欠条载明如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XX和按揭经营的甘D391**-甘D4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原告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甘DF18**号“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步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