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81执364号

吴庆东与云南国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庆东,云南国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吴庆东,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国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林。关于吴庆东与云南国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的安劳人仲安(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134.85元,执行费为217.0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国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劳人仲案(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梅佳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