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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409号

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朱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409号

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

委托代理人:邵金。

委托代理人:应菲菲。

被告:朱斌。

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梦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