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409号
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
委托代理人:邵金。
委托代理人:应菲菲。
被告:朱斌。
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宁波银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梦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