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0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建忠,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铃薇,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再审申请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铃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世昌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