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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21号

安菊霞与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菊霞,胡居健,陈应桂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菊霞,女,安徽无为县人。

被执行人:胡居健,男,安徽宿州人。

被执行人:陈应桂,男,安徽无为县人,住严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菊霞与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所欠申请执行人安菊霞8448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至今未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