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菊霞,女,安徽无为县人。
被执行人:胡居健,男,安徽宿州人。
被执行人:陈应桂,男,安徽无为县人,住严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菊霞与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所欠申请执行人安菊霞8448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至今未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居健、陈应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