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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631-1号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佳佳,桂菲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63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桂少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桂少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邵现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少锋。

被执行人:程善群,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桂佳佳,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桂菲菲,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佳佳、桂菲菲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正在处置中,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