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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1375号

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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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13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竹园清水湾。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萍,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中路阳光领地*层*****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陈波,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可,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

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