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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044号

郭倩申请执行蒋学武、鄂尔多斯市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倩,鄂尔多斯市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学武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郭倩,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学武,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人郭倩申请执行蒋学武、鄂尔多斯市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倩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