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初44号原告北京远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内A58号。法定代表人杨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大桥一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唐崇宁。第三人北京航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23号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杨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舟公司)、被告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磐悦公��)、与第三人北京航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远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磐悦公司持有的航信公司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同时,原告远舟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全金额为600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远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航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毅
代理
审判员 向玗
代理
审判员 姜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璐
书 记 员 崔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