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本院在执行宫某甲与宫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宫某甲与宫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本院在执行宫某甲与宫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