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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275-2号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陈雪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陈雪,李福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75-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陈雪,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福浩,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雪、李福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16562.81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雪、李福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