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12号罪犯朱庆宇,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依兰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以(2008)兴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庆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减刑一年,2013年10月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朱庆宇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朱庆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庆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