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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808-1号

李平贤与桓台县田庄镇文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平贤,桓台县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80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贤。

被执行人:桓台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守金,村主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文庄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贤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平贤如发现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文庄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