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异21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称,法院作出的(2003)济中法执字第266号终结执行裁定书,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以便在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且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无需撤销本院(2003)济中法执字第266号终结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戴伍建
代理
审判员 刘忠东
代理
审判员 王齐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